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行政行为 > 公安行政
推荐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  
  
 
热门文档
  禁止传销条例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  
  机动车登记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  
  
 
相关文档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06年10月19日 09:36 | 作者: | 阅读510 次 | 字体: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徐政发[2002]78号
(2002年6月1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去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工作的意见》(苏发[2000]17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意见》(苏政发[2000]3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工作,为推进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服务十项措施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154号)精神,制定了《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徐政办发[2001]38号),全面推进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城市化进程和全市经济发展。但还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对小城镇和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存在模糊认识,实施户改的积极性不高,工作摆不上位置。二是户改工作配套优惠政策在少数地方未得到较好的落实,特别是进镇落户农民原有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的使用、流转等配套政策不到位,影响了群众进城、进镇落户的积极性。三是一些地方把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作为筹集建设资金的渠道,巧立名目收费,群众意见很大。这些问题如不很好地加以解决,势必影响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最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6号)已经下发,为切实贯彻落实好这个文件,进一步推进全市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全市城市化、城镇化进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推进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实施城市化、城镇化发展战略,是市委、市政府为实现富民强市、全面建设宽裕型小康社会而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扩大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战略举措,是促进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推动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必由之路。实施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既是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措施,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化、城镇化发展战略的一个具体步骤,也是解决当前户籍管理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如期实现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目标。

二、明确户改条件,积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一)以适应城市化建设需要为目标,积极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1.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户口迁移管理限制。对凡符合我市规定引进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包括我市国有企业按规定引进的科技专业人才和企业管理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整户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其本人不再受本科以上学历的限制,其配偶投靠不受结婚年限和年龄的限制;引进人才在我市没有居住条件的,采取谁引进谁负责的办法,解决落户问题。

2全面实行投资买房人员户口迁移政策。

(1)凡在徐州市区投资人民币20万元,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地私营企业,年纳税5万元以上,已经投产或开业,在本市市区有住房的,可办理业主及直系亲属1人(携带子女须为未成年人)的户口;每增加投资人民币10万元,增办直系亲属1人的户口。

(2)在徐州市市区经商年纳税5000元以上,在本市市区有住房的外地个体工商户,可办理业主本人的户口;年纳税每增加2000元,增办直系亲属1人(携带子女须为未成年人)的户口。

(3)在徐州市市区购买商品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包括铜山县开发公司在市区开发的商品房)的外来人员,可以办理产权所有者及配偶、未成年子女3人的户口。

(4)在徐州市市区购买商业门面房在15万元以上,在本市市区有固定住房的外来人员,可以办理产权所有者及配偶、未成年子女3人的户口。

(5)外来人口在徐州市市区自建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办理产权所有者及配偶、未成年子女3人的户口。

(6)在徐州市市区投资1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含港、澳、台商),可办理其大陆亲属3人的户口。

3.大力推行吸引市外企业落户我市的户口迁移管理办法。

凡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建成投产一年以上,或年纳税连续两年达20万元以上的外市驻徐企业,其法人代表、连续工作二年以上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

4.认真解决城市化发展需要的其他人员在城市登记常住户口问题。

(1)对人事劳动关系非我市隶属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所聘用、录用的管理、技术人员;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迁入单位的职工;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愿在我市落户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被我市单位合法聘用、录用,经人事、劳动部门鉴证并纳入我市劳动保险,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当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就业政策规定且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

(2)居住在鼓楼、云龙、泉山区三环路外500米以内及徐州经济开发区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有合法固定住所(购买商品房、合法自建房、合法租住房),并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随着城市的发展,逐步办理鼓楼、云龙、泉山、九里、城南开发区建成区内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的农转非户口。

(3)继续贯彻苏政发[1999]6号文件精神,做好“三投靠”人员在城市登记常住户口工作。新生婴儿和未成年子女按相应程序准予随父在我市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夫妻一方户口在农村,结婚满五年,已实际居住在我市(其配偶原户籍所在城市),要求将户口迁往我市落户的,准予投靠我市登记常住户口;结婚满五年,现已丧偶,仍实际居住在我市(其配偶原户籍所在城市),要求将户口迁往我市落户的,准予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原籍本乡镇内无子女,需要到我市投靠子女的,准予投靠我市登记常住户口。

(二)以适应小城镇发展需要为目标,积极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对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进镇生活的农业人口,可以批准在小城镇登记常住户口。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小城镇户改政策的规定,落实各项户改配套优惠政策,调动群众参加户改的积极性。全面清理地方性政策规定,凡与国家和省、市户口政策规定相抵触的,应予废止;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享有原有居民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进镇落户农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土地,有权继续耕种承包地、自留地,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或一次性折价分年补偿,或折成股份转入集体经济组织按股分红。对进镇农民原有土地分红及福利待遇等实行过渡性政策,保证其利益不受影响,以吸引更多的农民进镇参与小城镇建设。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城农民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各地、各有关部门不许向此类人员收取城市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对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关系转移。

三、围绕全市城镇化、城市化目标,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现状,查找工作中的不足,找准存在问题,采取果断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一是按照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凡是没有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的地方,要抓紧开展调查摸底,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已经制定了改革实施方案尚未推开的地方,要组织有关部门抓紧组织实施;改革已经推开的地方,要加强分类指导,注意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引导改革健康顺利地开展。二是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特别是做好基层乡镇、村组干部的思想工作,调动他们参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积极性,保证改革顺利、平稳地进行。三是严格审批,简化手续。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入户一致等原则审核把关,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要从方便群众出发,进一步转变作风,简化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四是坚持正确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向。要坚持以居住地和就业为原则,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落户基本条件的准迁制度,坚决取消计划指标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错误做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城市户籍管理制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小城镇和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户改工作的检查督促,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市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监督管理和检查处理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计委、公安、劳动、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政策要求,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 最后更新:2006年10月19日 09:36 | 打印 | 关闭
 

徐州律师网&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民主南路69号恩华大厦7楼701-703 室 邮编:221000

联系我们(E-mail&MSN):sj@xzlsw.com 13033536506 0516-83903799 本站总编:孙健律师 QQ孙健律师

苏ICP备05002749号 技术支持:慧星网络科技 管理面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