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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06年10月16日 07:44 | 作者: | 阅读544 次 | 字体:

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推动气象事业发展

——解读《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气候的变化,气象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绝对值大幅度地增加,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的威胁也越来越大。江苏省是典型的气象灾害频发区,这对生态环境、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都构成了很大的威胁。因此,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对实现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越来越重要。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虽然对“气象灾害防御”作了一些规范,但较为原则。为增强我省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结合我省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条例》主要规范和调整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

  《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同时,《条例》对气象灾害和气象灾害防御的概念作出了界定,这使得《条例》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在管理体制上,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明确了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体制,并规定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职责。另外,为了保证与气象主管机构现行领导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双重计划、财务体制正常运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方气象事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投入。

  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与应急预案

  政府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应急预案,有利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的各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因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明确防御规划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同时,明确规定了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体系。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是一项很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要防止气象灾害可能对社会各方面造成的不良影响,又要做好气象灾害发生后的救援、安抚等工作。为了保证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能够顺利实施,《条例》规定了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并根据不同专业领域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具体的综合防灾减灾措施。

  三、气象灾害防御的有关具体规定

  (一)气象信息联合监测与共享

  由于气象灾害具有影响范围广、成灾形式多的特点,建立布局合理、覆盖全省的监测网络很有必要。目前,我省除气象主管机构外,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从各自工作需要出发,也先后建立了一些观(监)测台站和哨点。为了合理利用现有资源,使监测数据更全面、更具体,实现全省范围内监测信息的共享,《条例》对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和气象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监测网络成员单位的范围和职责以及气象主管机构对监测网络成员单位的统一监督和指导职能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气象预报与预警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气候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为了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预报警报服务,提高全社会防御灾害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条例》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气候预警的服务责任区、天气预报警报和旱涝趋势气候预测、灾害性天气气候研究、加密观测与跨区域预报会商及监测联防、气象信息的传播及要求、重大或者突发灾害性天气气候警报信息的插播或者增播等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人工影响天气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不仅是农业抗旱和防雹减灾的需要,而且是水资源安全保障、生态建设和保护等方面的需要,对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的一部分,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防灾减灾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及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作配合。为了规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例》规定了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遵守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以及意外事故的处理。另外,为了便于人们事先了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况,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条例》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四)雷电灾害防御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雷电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越来越大。我省属于雷暴活动和雷电灾害发生比较频繁的省份之一,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管理不容忽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关于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原则规定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中保留的关于防雷装置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了细化规定。具体内容包括:防雷装置安装的范围;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防雷装置检测。

  (五)设施建设与保护

  为了提高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保证气象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建设完善的气象设施并加强保护非常重要。鉴于此,《条例》规定了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基础设施的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播发设施的设置以及气象灾害专业防御系统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气象探测环境关系到气象监测数据的真实程度,与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性有着紧密的联系,加强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是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一个重要方面。为此,《条例》明确规定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域的划定,并对有关部门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此外,还规定了气象探测环境的整改责任主体及费用的承担主体;明确特殊情况下必须迁移气象台站或者其气象设施的程序以及费用的承担问题。

  四、法律责任

  目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气象信息数据的监测、气象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破坏气象探测环境,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对此,应当加大执法力度,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条例》对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擅自确定并公布灾害性天气气候性质和等级、不向气象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与气象有关数据信息等行为,以及对防雷装置的安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竣工验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条例》对各级广播、电视台站拒不插播、增播重大或者突发灾害性天气气候警报、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

  该条例的贯彻实施,必将有利于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及时有效地制止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

 

作者:冯雷 来源:法工委


| 最后更新:2006年10月16日 07:44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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