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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防雷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暂行)
2006年10月16日 07:43 | 作者: | 阅读527 次 | 字体:

江苏省防雷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暂行)

(江苏省气象局 苏气法发[2002]14号 2002年7月18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防雷活动,加强防雷人员资格管理,保证防雷人员素质,提高防雷工作质量,根据中国气象局令第3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防雷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防雷人员的资格申请进行审查,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人员的资格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防雷人员资格证》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统一印制。
第四条 防雷人员在江苏省境内进行防雷活动时,应主动出示相应的防雷资格证。
第二章 各类资格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防雷人员资格证分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防雷工程专业施工、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图纸审核、防雷工程监督验收五种。
第六条 申请防雷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具有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专业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防雷工程设计2年以上的专职防雷工程设计人员。
2、防雷工程专业施工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防雷工程施工2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防雷工程施工1年以上的专职防雷工程施工人员。
3、防雷装置检测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实际操作2年以上的专职防雷装置检测人员。
4、防雷工程图纸审核
具有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专业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防雷工程设计、图纸审核和防雷工程施工2年以上的专职防雷工程图纸审核人员。
5、防雷工程监督验收
具有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专业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和防雷工程施工2年以上的专职防雷技术人员。
第三章 申报与发证
第七条 防雷人员资格证的申请由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向所在市(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经市(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资格审查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第八条 市(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按照规定进行认真的审查,因与申报条件不符并造成防雷工作失误的,由申报单位和审查机构负责。
第九条 申领《防雷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应填写《防雷人员资格申请表》,并参加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统一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发给相应的资格证。
第十条 申请防雷人员资格证时,以市(设区的市)为单位集中申报,集中交纳证书工本费。省气象主管机构不受理其它形式的申领工作。
第四章 证件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防雷人员资格证》为防雷人员从事防雷活动的技术资格证明。防雷人员应当根据所具备的相应资格从事相应的防雷活动。防雷人员在下列情况应出示防雷资格证书:
1、与单位、部门、个人联系防雷工作时;
2、接受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时;
3、开展防雷工程、防雷装置检测时;
4、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图纸审核时;
5、防雷工程施工监督、竣工验收时;
6、进行防雷技术咨询、服务、雷灾鉴定时;
7、办理与防雷活动相关的其它事项时。
第十二条 《防雷人员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每年3月由市(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审查,并将情况汇总后集中交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年度验审注册。逾期不验审注册的《防雷人员资格证》无效,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注销其资格。
第十三条 《防雷人员资格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损毁、涂改、伪造、转借他人。对有以上行为的,由发证机构收回证件并根据情节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无《防雷人员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防雷活动;持有《防雷人员资格证》的防雷人员不得超越防雷资格规定范围从事防雷活动。对利用《防雷人员资格证》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防雷人员,由所在单位及时处理并收回其《防雷人员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取得《防雷人员资格证》的人员,仍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高技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最后更新:2006年10月16日 07:43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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