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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气象局关于加强防雷专业工程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的通
2006年10月16日 07:41 | 作者: | 阅读498 次 | 字体:

关于加强防雷专业工程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的通知

苏气发〔2006〕53号


各市气象局、省防雷中心、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我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防雷技术服务单位共同努力,全省防雷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减少经济损失、确保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防雷应用领域不断扩展,与雷电防护相关的防雷专业工程市场迅速增大,省内及外省到我省注册从事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不断增多。为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做好防雷专业工程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针对我省目前防雷工作实际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加强防雷专业工程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是法律法规赋予气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的高度,认清肩负的责任,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地原则,做好防雷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依法加强防雷专业工程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加强防雷专业工程设计图纸的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防雷专业工程必须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专业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防雷专业工程设计图纸的审核和竣工验收实行主动申报制度。防雷专业工程设计完成或者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主动到所在地的市(县、区)气象局申请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审批手续。
2.气象主管机构对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3.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4.气象主管机构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5.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三、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防雷专业工程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1.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杜绝无资质、借用资质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行为。加强宣传,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对已经在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登记备案的产品和资质,各地、县气象主管机构不得再设置任何准入条件。
2.市气象局每年二月底前要将受理防雷专业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情况汇总上报省局。
3.实施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认定及年检工作的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申请资质和年检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查,申请资质工程量以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为准。对承担工程但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企业原则上不予通过资质年审、资质延续及资质升级评审。
4.对不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不进行防雷专业工程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又不及时整改的企业应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注销其从事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或施工的资质。

四、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要以保障国家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旨,扎实工作,加强宣传,凝聚各方面力量,共同提高我省防雷减灾的科技水平和业务能力,推进我省防雷工作快速、有序的稳步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工作。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防雷 专业工程 管理 通知
江苏省气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16日印发
校对:汪庆森


| 最后更新:2006年10月16日 07:41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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