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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
2006年10月14日 09:44 | 作者: | 阅读500 次 | 字体:

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规范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以下简称软件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软件基地的软件园,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当地政府已制定落实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具体措施,并具有扶持软件园和入园软件企业的地方政策;

(二)已有省市有关政府部门组成的软件园领导小组,领导软件园的建设和发展。具有独立的软件园管理机构,负责软件园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具有较好的科技、教育等周边环境,较丰富的研究成果和软件人才资源,初步形成了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制;

(四)已有一定规模适应软件产业发展的硬件环境和先进的网络通信设施,并有中、长期建设规划;

(五)已形成较完善的服务体系和管理办法,具有软件企业孵化功能,并有较好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

(六)具有较大的软件产业规模,其软件收入占年总收入的60%以上,并以自产软件为主。有较高的全员劳动生产率和年人均利税;

(七)具有着手全国知名度较高的软件骨干企业,具有若干全国市场占有率较高的软件产品;

(八)软件从业人员占员工总数的80%以上,并具有相当数量软件高级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及复合型人才;

(九)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年总收入的5 %以上。

第三条 申报软件基地的软件园,应首先向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经评审,由省(市)科技主管部门报科技部火炬中心,经专家评审,由科技部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软件园颁发证书及标牌。

第四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定期对软件基地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软件基地,将取消其称号及资格。

第五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科学技术部印发

2000年8月3日




| 最后更新:2006年10月14日 09:44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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