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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大诉周学鹰人事仲裁申请书
2006年10月08日 10:34 | 作者:孙健律师 | 阅读713 次 | 字体:

       人事仲裁申请书      

申 请人:中国矿业大学,

住徐州市中国矿业大学南湖校区。

法定代表人:王悦汉,校长。 电话(人事处):0516-83590211。

被申请人:周学鹰,男,汉族。 1968年8月出生,教师。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口路22号南京大学历史系. 电话:025-83594753

申请事项:

1、返还安家费3万元、科研启动费5万元、博士研究生培养费2.4万元。

2、支付违约金8万元。

3、退回学校为其支付的2003年7-11月的工资、津贴共计12837元。

4、承担人事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1994年11月从扬州大学调入申请人单位。

1998年申请人委托同济大学定向培养被申请人为博士研究生,约定被申请人毕业后必须回申请人本部工作至少五年,服从申请人分配,否则赔偿申请人为其在读期间付出的一切费用,并支付违约金8万元。
2001年3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协议,申请人为其分配70平米住房一套,给予安家费3万元抵购房款。约定被申请人享受申请人提供的优惠条件后,须在申请人本部工作十年,否则返还安家费、科研启动费及博士研究生期间的培养费等一切费用。

2001年1月被申请人博士毕业后,又自行联系进入东南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到2003年7月出站后未向学校办理任何手续到外校工作,学校多次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其回校,但一直未回校,2006年10月 26日,申请人作出《关于对周学鹰同志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限期调离档案、清退住房、结算违约金,被申请人仍然置之不理,无奈,申请仲裁。

请人事仲裁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徐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盖章)
               
                                     2006年11月18日


| 最后更新:2006年11月26日 21:04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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