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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追讨退休金
2006年10月08日 10:02 | 作者: | 阅读499 次 | 字体:

姓名: 王新徐

联系电话: 0516-82078271

电子邮件: jsxzxx12@163.com

联系地址: 江苏徐州合群新村

发布日期:2006-6-27

尊敬的律师们!
我们是江苏省徐州市建材职工中专学校教职工,经市人事局批准正式办理退休后,单位以效益差为由,2001年起至今每月发给200元生活费.
为追讨拖欠退休金,我们无数次上访,2003年提起人事争议仲裁,不料,仲裁裁定为:"按照徐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不服人事仲裁我们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二审均以"因退休金问题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被驳回.
期间,我们向江苏省人事厅询问,省人事厅的答复并在2005年6月17日<扬子晚报>A3版刊登.(省人事厅有关负责人昨在线答疑 网友请问: 我们是全民事业单位(职工中专学校)提退职工,单位按照效益发放退休金(每月200元),后经市人事争议仲裁,裁定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月450元)。 我们的问题是:单位的做法以及人事仲裁的裁定有无政策依据?我们该如何维权? 陈允丰副厅长【答复】⑴提前退休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即到市人事部门办理手续,否则不能视为退休,也不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退休待遇。如果未能办理退休手续,仅仅是单位的“内退”,市仲裁办裁定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是可以的。如果你们对市仲裁办的裁决不服或者有意见,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⑵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提前退休应受到法律保护,退休人员应当享受国家有关退休的待遇。)
尊敬的律师们,我们请教的问题是:
一\省厅领导的答复,能否作为新证据?
二\教职工追讨退休金真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吗?

感谢!感谢!
江苏徐州建材职工中专

 

请求抗诉书
请求人,因对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2月17日《(2005)徐民一终字第342号民事裁定》文裁决不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之规定,请求你院向徐州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请求事项:撤消该裁定,重新审理案件。
事实与理由:
1、该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依据200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退、辞职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及“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之规定,本人于2003年9月,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人事争议仲裁,追索拖欠退休金。
因不服仲裁结果,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裁定认为:徐州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人仲裁字[2004]第010号裁决书,对王新徐所申请的仲裁事项,作出了裁决,该仲裁书注明“本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未赋予申请人、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王新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法院二审裁定认为:由于本案中,王新徐与单位之间是因退休工资问题而发生争议,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
显然,一审“驳回起诉”的错误裁定,二审并无纠正,而是无视法律,混淆概念,颠倒黑白,错上加错。
2、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疑有枉法裁判行为。
一审审判人员,在审理期间,曾要求申请人主动撤案,申请人书面断然拒绝,(附给一审法官信)
二审审理期间,审判人员完全不理会申请人提供的法律依据及诉讼理由:(附给二审法官信)
A.《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结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追索拖欠工资、退休金,党和政府历来都极为关注,国家众多法律、法规也有明确规定,遗憾的是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却视而不见。
本人认为:在维权过程中,本人仲裁以及诉讼的程序都是依法进行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此案过程中,蔑视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实难理解。
希望检察机关事实求是审查案件,支持请求人请求。
此致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请求人:
2006年7 月 日
附:
1、原法院一审《裁定书》;
2、原法院二审《裁定书》;
3、《“撤诉”实在无法理解,“驳回”缺少法律依据》致一审法官信;
4、《当事人因退休金与单位之人事争议,不正是“履行聘用合同”之人事争议吗?》致二审法官信;
5、省人事厅有关负责人在线答疑《扬子晚报2005年6月17日A3版》复印件。

终于拿到《立案通知书》
感谢众律师的关心,国庆节前(9月30日)终于在市中院立案厅拿到我的《立案通知书》。
坚持,努力还是有成效的,同时再次感谢“大律师网”诸位律师的指点、帮助。
案件审理情况届时再向您们汇报。

祝律师们节日快乐。


| 最后更新:2006年10月08日 10:02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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