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饭店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饭店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饭店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技能,促进我省旅游饭店的健康发展,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饭店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我省对饭店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体系。
第四条 取得饭店工程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表明已具备饭店工程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工程技术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 饭店工程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极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作为从事饭店工程专业岗位工作的上岗证,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任饭店工程技术人员或助理工程师岗位。
(二)取得中级资格,作为饭店工程专业某些关健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任工程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高级工程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省人事厅、省旅游局负责全省饭店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饭店工程资格”)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共同成立“江苏省饭店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全省饭店工程资格管理工作。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江苏省饭店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公室)设在江苏省旅游局,具体实施饭店工程资格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凡从事或准备从事饭店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相应级别的饭店工程资格。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旅游和饭店工程的法规和制度,热爱饭店工程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二)应具备的学历和经历:
1、初级资格:中专以上学历。
2、中级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饭店工程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饭店工程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饭店工程工作2年;
(4)取得硕士学历(学位),从事饭店工程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历(学位);
(6)按国家或省人事行政部门规定已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从事饭店工程工作满5年。
3、高级资格: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三章 评价
第八条 饭店工程资格评价方法
(一)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全省统一考试;
(二)高级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饭店工程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由省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第十条 江苏省饭店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选编考试用书、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考务工作由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具体负责考试的信息发布、报名组织、信息汇总、试卷命题、考试实施、阅卷及信息处理。
第十一条 省人事厅负责审定饭店工程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省旅游局对资格考试和评审进行指导监督和资格审查,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及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 饭店工程资格考试合格(或考评通过),由江苏省人事厅颁发统一印制,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旅游局用印的《江苏省饭店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经注册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四章 注册
第十三条 饭店工程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旅游局共同授权的机构为全省饭店工程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具体承办注册工作。省人事厅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注册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取得《江苏省饭店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注册后,方可从事饭店工程职业资格相应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 《江苏省饭店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首次注册及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注册的,由本人于取得资格证书或注册有效期满前3个月的,办理注册或继续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饭店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
(二)取得饭店工程资格证书;
(三)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四)按照省人事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政策要求,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课时及江苏省饭店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指定内容的学习;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
第十七条 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其职业资格证书的“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印章。饭店工程资格注册登记机构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注册情况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 饭店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按省继续教育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饭店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包括考前培训、注册期培训以及其他形式的专业性教育培训。江苏省饭店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明确培训要求,确定培训内容、认定培训机构。由江苏省旅游局人事教育处会同江苏省人才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做好组织实施培训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饭店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三年注册期内,必须完成江苏省饭店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学习任务,其中72学时的必修课程培训由江苏省旅游局人事教育处会同江苏省人才继续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饭店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按照《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通[2002]178号)的相关规定记入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后作为继续注册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也可按本规定要求,申报相应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