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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退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费计发问题的复函
2006年10月08日 08:31 | 作者: | 阅读937 次 | 字体:

关于办理退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费计发问题的复函

苏人函[2002]308号

  南京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因病退职人员如何计发退职费用的请示》悉,根据人事部工资与离退休司的答复意见,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办理退职的条件目前仍应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连续工龄已满10年以上,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职的人员,其退职费用的计发按一下标准执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下同)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下同)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
  我省统一规定的基础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和综合补贴可参照当地同条件退休人员的待遇执行。
  今后,如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退职费计发比例作出统一规定,则改按国家政策执行。


| 最后更新:2006年10月08日 08:31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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