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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6年10月07日 17:40 | 作者: | 阅读376 次 | 字体:
徐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徐政发 〔2006〕 41号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2006年3月)

  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德政之举。自2003年8月以来,我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较好的保障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存权利,但他们当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医疗救治问题,是救助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难点。为切实做好对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根据江苏省民政厅、卫生厅《关于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医疗救助的通知》(苏民福〔2003〕40号)精神,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对加强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的确定

  确定徐州民政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和徐州精神病院为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徐州民政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急(危)重病人的定点医院;徐州精神病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病人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应在接收救助对象24小时内通知救助站甄别救助病人身份,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帐单、门诊票据等,以备查核实。

  二、关于医疗救治对象的确定

  医疗救治对象为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病人和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与城市形象的精神病人,以及市社会福利院“三无”孤老残幼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一般的常见病、慢性病不在救治范围内。

  三、关于医疗救治经费的来源

  将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费用纳入财政预算。2006年采取预拨经费和据实结算相结合的办法,在两家定点医院试运行,市财政预拨30万元(其中民政医院20万元,精神病院10万元),年终由市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公安局对定点医院进行审计,根据实际缺口情况,由市财政给予补助。今后,根据今年的运行情况,由市财政予以安排。

  四、关于医疗救治的收费标准

  在严格执行《江苏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比照低保对象的相关政策给予减免与优惠,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用药要求,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支出。因病情严重确需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提出申请,经市救助管理站同意后,实施转院治疗,转院后发生的费用由原定点医院负责支付。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切实保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乞讨病人,护工费每人每天15元,伙食费每人每天8元;对生活能够自理的流浪乞讨病人,伙食费每人每天5元。

  五、关于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正常开展。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病人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包括甄别身份,救助返程、医疗救治等;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救治费用;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定点医院做好基本医疗救治工作,指导市救助管理站做好疾病预防和基本急救医疗工作;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局负责将流浪乞讨病人送往定点医院救治。定点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流浪乞讨病人,在其病情稳定后两日内,应通知市救助管理站办理相关手续,由救助管理站接回处理。

| 最后更新:2006年10月07日 17:40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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