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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泉山法院违法办案引发争议 一女市民八年艰辛维权终获赔
2006年09月24日 18:00 | 作者: | 阅读820 次 | 字体:

 

徐州泉山法院违法办案引发争议 一女市民八年艰辛维权终获赔

 

1997年9月,江苏省徐州市女市民郑向群莫名其妙的成为一个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人,接着自家酒店的数万元财产又神秘失踪,没有了下落。她为了讨回公道,不得不迈上8年的艰辛维权路。此案先后引起了徐州市委书记和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重视和关注。案件经过三次判决两次裁定,最后的生效判决竟然出现了戏剧性的结果,该案与郑向群无关。此间,被法院违法处理的价值数万元的私有财产,直到去年11月,郑向群才从法院拿到有关财产损失的赔偿。

 

一夜之间陷入诉讼泥潭

 

1995年12月10日,徐州市财贸医院将所属薇园餐厅发包给徐州市民王朝刚经营,并与王朝刚订立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王朝刚承包经营薇园餐厅,承包期自1995年12月10日至1998年12月10日止,王朝刚每月交纳承包费3000元。合同订立后,王朝刚开始承包经营薇园餐厅。

 

此后,王朝刚经营的一年时间里,酒店生意并不是十分景气。而承包期限还远远没有到,想来想去,王朝刚决定将餐厅转让出去。而徐州女市民郑向群认为这个酒店经营前景好,遂产生了接手承包的意向,同时愿意支付给王朝刚一笔转让费用。酒店可以转让出去,而且还可以得到一笔不菲的转让费收入,王朝刚自然十分高兴。

 

于是双方于1996年12月4日,订立转让协议。郑向群随即支付了转让费36000元。转让协议订立后,王朝刚将薇园餐厅营业执照交给了郑向群。郑向群在对酒店进行了装潢之后,开始了经营,同时每月交给财贸医院3000元。可是郑向群怎么也不会想到麻烦的事情还在后面。

 

在财贸医院获悉薇园餐厅已由王朝刚转让给郑向群后,多次与郑向群协商,希望由郑向群与财贸医院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同时,财贸医院于1997年6月17日在徐州日报公告,要求与王朝刚解除承包协议,但财贸医院与郑向群未就承包经营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财贸医院认为,协商不成,那就法庭见。而且财贸医院在起诉前到工商局将该酒店的营业执照给注销了。

 

1997年9月,郑向群突然接到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开庭传票。这个时候,她才知道徐州市财贸医院已经把王朝刚和自己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此时,她怎么也不明白自己一夜之间就变成了案件的被告人,更不会想到这只是8年漫长诉讼路的开始。可是看了原告人财贸医院的起诉书,她就更不明白了:原告人仅仅将自己列为了被告人,但是却没有提出任何诉讼要求。这时莫名其妙的郑向群就开始多少有一点“陪绑”的感觉了。

酒店数万元财产神秘失踪

 

迫于法院的诉讼,郑向群只好暂时停止酒店的经营,关门歇业。1997年12月12日晚,郑向群和她的家人象往日一样去酒店看夜。可是当她来到酒店门前后却被眼前的场景惊呆了:酒店的门被人撬开了,酒店里面凌乱不堪,价值数万元的空调、电视、风扇、桌椅等财产被席卷一空。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是不是被盗了?还是被徐州市财贸医院私自扣留了?

 

她立即和王朝刚一起同徐州市财贸医院交涉,才知道是被法院给“先予执行”扣押了。可是法院扣押东西为什么不通知案件当事人呢?这些东西到底放到哪里了?为什么法院在案件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先扣押自己的东西?郑向群百思不得其解。

 

郑向群和王朝刚立即同法院交涉,决心讨个说法。可是更荒唐的事情发生了,承办法官拿出了一份裁定书和送达回证要求他们按照要求把日期倒签到扣押财产的日期之前。虽然郑向群对法律知识不是很了解,但是她知道法律是尊重事实的,她绝不能伪造收到裁定的日期。因此她断然拒绝了承办法官的要求。然而此时的郑向群是做梦也不会想到,这笔财产注定要没有下落了。

 

这个案件结束的时候,她来到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的档案室,查阅了这个案件的卷宗。竟然意外的发现,承办法官为了使1997年12月,扣押酒店财产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恶意伪造了裁定书的送达手续,将法院有关扣押酒店财产的法律文书送交给当事人手里的日期提前到了扣押前。她还注意到,当年12月12日扣押财产时的交接清单上签字的法院工作人员只有一个,而在场人竟然是有利害关系的该案原告人徐州市财贸医院的工作人员。打了多年官司的她很明白在场的法官至少要有两个才符合法律的规定。更让郑向群不明白的是,案件卷宗中扣押物品时的财产交接清单和此后法院对这些物品委托会计师估价时的财产清单之间的物品和数量也不一致,并且这两份清单的物品和数量都和事实不符。自己的彩电、换气扇等贵重物品竟然不在清单之中!这些东西到底哪里去了呢?直到现在还是一个迷。

 

一波三折权益难保

 

从接到法院的传票开始,从来没有打过官司的郑向群,面对这个案件不知所措,只能被动的到法庭上为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辩。

 

尽管徐州市财贸医院将郑向群列为被告,但是并没有对郑向群提出任何诉讼要求。 法庭上也主要是财贸医院和被告王朝刚之间的激烈争辩。郑向群认为自己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潢,而且也是直接将承包款3000元交给的原告人财贸医院的。并且认为原告方单方注销酒店的营业执照,并且申请法院扣押自己的酒店财产,导致酒店无法经营,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因此郑向群希望法院判决原告方财贸医院赔偿自己有关的经济损失。可是1998年11月26日,一审判决下来后她才知道自己竟然成了第三人而不是案件的被告人了。这次的判决书判定被告王朝刚返还第三人郑向群36000元,第三人郑向群给付原告徐州市财贸医院6000元,原告徐州市财贸医院支付第三人郑向群装潢费1786元。但是对法院扣押自己价值数万元财产的事情却没有提及。尽管该判决有些不尽人意,但是王朝刚表示要上诉,因此郑向群认为自己不上诉也可以到二审讨个说法,于是就没有上诉。

 

王朝刚认为一审判决对自己不公,立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发现了一审的许多不妥之处,遂作出了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撤销泉山法院1998年11月26日作出的(1997)泉经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发回泉山法院重审的裁决。接到徐州市中级法院裁定后的郑向群似乎看到了曙光。

 

在该案的重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进行了激烈的庭上辩论,泉山法院再次于2000年1月29日作出(1999)泉经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关于郑向群方面的裁决,同上次判决基本一样。郑向群对于这个判决十分不满意,认为有关方面应当赔偿自己的经营损失,同时认为法院扣押自己财产的行为也是违法的。但是苦于经济困难,因此没有提起上诉。此后,郑向群为了讨回公道,不得不迈上艰辛的上访控告之路。

 

工夫不负有心人,在郑向群的不停控告下,这个案件先后引起了中共徐州市委书记徐鸣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道才的重视。2003年11月14日胡道才院长签署了(2003)徐经监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这对于不停的奔波于这个案件的郑向群来说,是一件无可非议的好事。可她在心理感谢胡院长的同时,也对这个案件的最后结果充满忧郁。

 

再审判决竟与郑向群无关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中级法院的指令,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再审。法院经过审理,又出现了让郑向群想象不到的结果。泉山法院经过再审认为,王朝刚和郑向群的转包行为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应该另案处理。也就是说郑向群打了这么多年的官司,竟然与她毫无关系。同时认为,尽管该案与郑向群无关,但是原审在没有履行法定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将郑向群由被告人变为第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再审中应该恢复被告人的法律地位。就这样郑向群又摇身一变成了被告人,并且被最终认定与该案没有关系。主办法官还告诉郑向群,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保护,可以从新起诉。

 

既然与自己没有关系,那么扣押了几年的财产该归还了吧?相关的损失该赔偿了吧?有关的责任人员是否也应该追究?郑向群就是想不明白,自己的这些问题为什么迟迟得不到解决。

 

“这个案件前后经历了8年,到现在没有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恳请院领导在百忙之中再次过问此事,为我主持公道!”2005年6月24日,郑向群在写给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的信中如是说。

 

2005年11月郑向群终于从泉山区法院拿到有关财产的赔偿3万元。


| 最后更新:2006年09月24日 18:00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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