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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缓交诉讼费的若干规定
2006年08月29日 13:42 | 作者: | 阅读672 次 | 字体:
  1、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强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2、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3、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减、缓、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4、当事人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由负责受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5、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应当确定缓交期限,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确定为宣判前(调解案件为法律文书送达之前)。

  6、在缓交诉讼费期间界满前,业务庭案件承办人应当督促当事人交纳诉讼费。

  7、原告或上诉人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缓交诉讼费期间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除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决定减交或者免交的以外,应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

  8、一方当事人缓交诉讼费后,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 最后更新:2006年08月29日 13:42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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