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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按揭操作规程(试行)
2006年08月20日 10:54 | 作者: | 阅读1879 次 |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广大职工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经济负担,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及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转按揭,是指已在徐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在其足额还清全部公积金贷款前,将用该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转让给他人,剩余的公积金贷款债务也连同房屋产权一并转让。出售住房的职工称为转让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转让住房的职工称为借款人,转让人尚未还清的贷款称为原借款。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转按揭由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核,有关公积金贷款手续由承办原借款的同一家银行办理。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转按揭必须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转让人是已办理了公积金贷款且能够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借款人是符合办理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在转让人和借款人达成转让住房协议时,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转按揭。
第六条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按揭的转让人、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转让人能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无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情况;
2、所转让住房必须为现房;
3、房屋产权属共有的,产权共有人应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
4、借款人应符合二手房借款条件要求,借款比例、金额、利率、期限按照二手房贷款标准执行;
5、住房价值一般无须重新评估,住房价值按照原购房价与现出售价格孰低原则掌握;
6、借款人借款金额不得低于3万元,如借款人因购建房等原因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必须自提取之日起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7、借款人借款金额原则上应大于转让人剩余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和(按照全部提前还款测算所得金额)。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 借款人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规定的贷款限额,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该房屋原购房合同总价的60%(单方职工不超过50%)。
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在依据前述规定的同时,由贷款审批人根据借款人(含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还款能力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贷款审批额度与转让人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让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第九条 借款人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及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
第十条 借款人贷款利率,按照转按揭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申请及应提交资料
第十一条 转让人、借款人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按揭时,需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按揭申请审批表》;
2、借款人与转让人(包括住房共有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住房交易合同、协议;
3、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借款人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
5、转让人的原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受托银行出具的转让人贷款的正常还款记录和贷款余额;
7、转让住房的权属证明;
8、转让住房的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
9、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合同;
10、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转按揭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转让人及借款人持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转按揭并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按揭申请审批表》、《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
第十三条 转让人及借款人将填好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按揭申请审批表》、《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交公积金贷款管理处。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处、归集管理处、资产保全处负责对转让人、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调查核实,对同意办理转按揭的,应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按揭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中心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中心领导批准后,由贷款管理处、归集管理处、资产保全处对借款人的《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进行审核。
首先贷款管理处初审人员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转让住房的价值、担保方式等测算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比例、期限并填写初审意见并签名,再由复审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转让住房的价值、担保方式等进行复审,提出借款人贷款额度、比例、期限的建议并签名,然后由归集管理处、资产保全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最后由贷款管理处负责人或处务会确定贷款额度、期限等。
第十六条 贷款管理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和转让人、借款人一起到原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原贷款抵押登记注销和新贷款抵押登记等手续,变更后的他项权证由担保公司保存并通知受托银行。
第十八条 受托银行办理相关划款手续,将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划入转让人的贷款账户内,结清转让人剩余的全部贷款本息,如借款人贷款额度小于转让人贷款余额,差额部分由转让人用自有资金提前归还。转让人凭受托银行出具的本息结算书到贷款管理处办理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解封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人按贷款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还清所有借款本息后,凭受托银行出具的本息结算书到贷款管理处办理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解封手续、到担保公司领取房产抵押登记注销申请表,然后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 最后更新:2006年08月20日 10:54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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