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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徐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06年08月15日 15:01 | 作者:孙健律师摘编 | 阅读1543 次 | 字体:
徐劳社 〔2005〕 86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企业主管局(公司)和直属单位:
为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2004〕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市政府授权我局向社会公布,现将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下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二类):550元/月(原500元/月)
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三类):480元/月(原440元/月)
邳州市、睢宁县(四类):400元/月(原36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二类:4.6元/小时 (原4.2元/小时)
三类:4.1元/小时 (原3.7元/小时)
四类:3.4元/小时 (原3.1元/小时)
二、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三、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用法定形成保护低收入者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我市各用人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对最低工资标准必须依法执行。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劳动者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 最后更新:2006年08月15日 15:01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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