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费。
1、法律保护的加班期间:从申诉之日起向前推两年。
法律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期限的审查16、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报酬的,《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从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时起算。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发生之曰”应从劳动者实际追偿之日起算,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已超过2年,对2年前的劳动报酬一般不予保护,但用人单位没有异议的除外。
2、加班费数额计算:
(1)折算至小时工资:正常月工资(例如800元,下同)/167.4小时=4.78元/小时
(2)工作日加班:加班费=8小时以外的工作小时*小时工资*150%
例:每天工作时间延长至12小时,
则每天的加班费=(12小时-8小时)*4.78元/小时*150%=28.68元;
(3)休息日加班:加班费=休息日工作小时*小时工资*200%
例:休息日加班12小时,
则休息日加班费=12小时*4.78元/小时*200%=114.72元;
(4)节假日加班:加班费=节假日工作小时*小时工资*300%
例:节假日加班12小时,
则节假日加班费=12小时*4.78元/小时*300%=172.08元;
快速计算法:
(1)例如某职工每周只休1天,每天工作12小时,工作1年的加班费的计算=
=(12小时-8小时)/天*251天*4.78元/小时*150%+
12小时/天*52天*4.78元/小时*200%+
12小时/天*10天*4.78元/小时*300%=7198.68元+5965.44元+1720.8元=14884.92元。
(2)例如某职工每月只休1天,每天工作12小时,工作1年的加班费的计算=
=(12小时-8小时)/天*251天*4.78元/小时*150%+
12小时/天*(104天-12天)*4.78元/小时*200%+
12小时/天*10天*4.78元/小时*300%=7198.68元+10554.24元+1720.8元=19473.72元。
全年365天,休息日(52个星期)104天,法定节假日10天,工作时间是251天,发薪天数是261天。以2004年12月1日到2005年11月30这一时期为例:2005年1月1日为新年,放假1天;2月9、10、11日春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劳动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国庆节,放假3天。如果某人2004年12月1日进入某企业工作六个月(2004.12.1-2005.5.31),其间,共182天,工作日123天,法定节假日7天。
法律根据: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对于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问题:
劳动部于1995年5月12日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折算。”
二、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加班费*25%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三、最低工资差额=最低工资-实发工资。
目前徐州市市区的最低工资550元,2005年11月1日之前为500元。
根据:徐劳社〔2005〕86号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徐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四、最低工资差额补偿金=最低工资差额*25%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五、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工作期限(按年)*月工资。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六、解除合同额外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50%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七、补缴社保费。
徐州市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06年7月1日-07年6月30日:18849元(0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05年7月1日-06年6月30日:15809元(0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04年7月1日-05年6月30日:13551元(03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03年7月1日-04年6月30日:11887元(0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02年7月1日-03年6月30日:10502元(0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01年7月1日-02年6月30日: 9339元(0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养老保险: 单位缴纳20%。
2、医疗保险: 单位缴纳7%,+3元/月。
3、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
4、住房公积金: 10%*职工工资。
(因没缴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职工带来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和失业金)
上述七项请求可以采取申请仲裁结合提起诉讼方式追索,此外,劳动者还可通过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作为,劳动者可以要求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八、劳动者赔偿金=(工资报酬+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3倍。
注:工资报酬=最低工资差额+加班费。
法律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前款赔偿金的标准,第(一)、(二)、(三)项按照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第(四)项按照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百分之五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