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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出台《全省法院民一庭系统“十个不准”》、《全省法院民一庭系统规范案件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6年08月06日 16:27 | 作者: | 阅读475 次 | 字体:
本网讯:为了切实加强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司法规范化建设和全省民事审判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省高院民一庭经过认真总结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全省法院民一庭系统“十个不准”》和《全省法院民一庭系统规范案件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省法院以苏高法文件印发了这两个规定。该两个规定已于8月1日正式施行。

《全省法院民一庭系统“十个不准”》规定,不准插手分案工作,指名承办具体案件或应当事人要求为案件指定承办人;不准为当事人介绍、推荐诉讼代理人或为律师介绍代理案件;不准泄露审判秘密、工作秘密;不准打探非本合议庭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或超越职权过问案件以及帮助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规避法律,为当事人的上诉、申诉出谋划策;不准在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托人面前就非本人(合议庭)承办的案件发表意见或者在当事人面前就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准为具体案件接受请托向本庭案件承办人、本院其他业务庭案件承办人、下级法院、上级法院说情打招呼;不准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不准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请托人索要财物,或要其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费用;不准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准消极办案,故意拖延审判。违者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全省法院民一庭系统规范案件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对民一庭系统案件审理和管理工作进行了系统的规定。明确了分案及更换案件承办人规则,大标的案件的合议庭组成规则;建立了“说情打招呼”情况汇报制度、合议庭成员交流制度;对合议庭成员相互之间关系,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与庭长、审判长联席会议的关系,上下级法院民一庭之间的关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上述两个文件是认真贯彻执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和《江苏省法院系统六条禁令》的充分体现,是加强全省法院民一庭系统队伍管理和案件管理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对于加强全省法院民一庭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做好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保障作用。

文章出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民一庭 

| 最后更新:2006年08月06日 16:27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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