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站 南京站 上海站 北京站 济南站 杭州站 天津站 广州站 福州站 成都站 贵阳站 镇江站 常州站 无锡站 苏州站 宿迁站 盐城站 扬州站 潍坊站 洛阳站 台州站 柳州站 遂宁站 太仓站 常熟站 江阴站 深圳站 泉州站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仲裁案件 > 视点案例
推荐文档
  
 
热门文档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仲裁第三人之评析  
  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仲裁与法院审理比较特点  
  如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中不宜设立“第三...  
  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  
  关于正确适用仲裁法若...  
  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国际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相关文档
  
 
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
2006年07月12日 15:26 | 作者: | 阅读588 次 | 字体:

一、仲裁裁决的撤销

1.仲裁裁决的撤销,是指对于有符合法律规定情况的仲裁裁决,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

它有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1)撤销仲裁裁决是法院的行为;

2)法院一般不能主动撤销仲裁裁决;

3)撤销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情形;

4)法院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才能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

2. 仲裁裁决的撤销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3款,该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该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同时: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通知》(法[1997]120号),此时不能撤销仲裁裁决。

2)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不应以未适用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为由,撤销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应列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应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交纳。

3.仲裁裁决的撤销相关问题:

其一,申请主体的法定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只是能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即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除此之外的任何第三人没有权利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其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期限的法定性。《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该期间即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期间。如果当事人在该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则表明当事人放弃了申请撤销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应当自觉履行履行仲裁裁决规定的义务,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

其三,受理申请仲裁裁决法院的特定性。《仲裁法》第58条第1款明确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由此可见,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只能是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撤销的裁定。

其四,对撤销仲裁裁决结果的终局性。此特点集中体现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具体来看:

1)对裁定不能上诉。不论是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还是驳回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当事人均无权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7〕5号))。

2)对裁定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论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还是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9号))。

不能申请再审规定是明确的,那么,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呢?对此,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2条“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的规定,似乎也不能申诉。因为,该意见将申请再审与申诉并列,两者在含义上并没有区别,所以,向人民法院申诉,其结果也可想而知。

3)对裁定的抗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论人民检察院针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还是不予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出的抗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46号))。

4)基于上述规定,唯一的法律救济途径就是根据《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中止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5. 人民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最终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则应裁定终结执行,已经执行的,应执行回转,恢复观察家执行前的状态。

2)人民法院不能作出判决以直接变更仲裁裁决书的内容,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直接作出判决,而只能通过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以解除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3)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可以部分撤销。

6.有关仲裁的相关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法发(1995)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7〕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8〕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仲裁裁决书的批复》(法释[1998]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4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9号)。

二、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仲裁裁决的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权利人)须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才可能启动执行程序。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是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院没有主动采取执行措施对仲裁裁决予以执行的职权。

2.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仲裁当事人在提出执行申请时,应遵守法定期限,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超过了法定期限再提出申请执行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即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此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如何确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即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4.裁决书确认的必须是作为义务。

(二)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1.申请执行

义务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裁决时,权利方当事人在符合前述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应说明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并向法院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

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1)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线索。

2)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地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或人民法院向相关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相关线索。

3)人民法院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进行搜查。

2.执行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后,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1)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逾期再不履行义务的,则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

(2)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划扣。同时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2)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或收入;

3)有权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4)有权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5)有权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指定的行为。

6)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有异议的,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法院提出。

执行异议: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否则,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7)强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延期利息。如下。

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执行人未按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规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人民法院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即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执行。当被申请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申请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宣告被执行人破产还债。

(4)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执行担保: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有困难缺乏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执行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履行被执行人的义务的一种制度。发生在被执行人死亡、组织分立、合并、被撤销等情况。

执行回转:在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强制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的利益还给原来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状况的一种制度。

(三)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第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仲裁裁决予以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国内仲裁而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仲裁裁决,确认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将此我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就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都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的体现,都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对仲裁裁决的否定。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其具体体现在:

1.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2.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法院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3.管辖法院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法院提出。

4.法定理由不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法院还可以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法院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5.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 最后更新:2006年07月12日 15:26 | 打印 | 关闭
 

新中律师网Build By新中律师网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75号滨建大厦四楼东 邮编:214434

联系我们:sj@xzlsw.com    本站法律顾问:孙健律师 QQ孙健律师

苏ICP备05002749号 技术支持:慧星网络科技 管理面板 更多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