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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登记
2005年05月29日 00:00 | 作者: | 阅读1604 次 | 字体: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工商局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职证明是董事会的决议;不设董事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职证明是股东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职证明是行使股东权力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投资人的指定文件。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工商局领取);

  审查意见由作出决定的单位签署: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会或董事会等盖章或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董事调整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相同项目材料可以合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 最后更新:2005年11月12日 08:06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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