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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贸委关于贯彻实施《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07月21日 00:00 | 作者: | 阅读818 次 | 字体:

各市经贸委、商贸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颁发的《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24号),促进我省拍卖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拍卖企业的设立
  (一)拍卖企业设立的条件。
  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 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 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 符合全省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和当地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申请设立拍卖企业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书;
  2. 由全体投资人署名的拟设公司章程原件;
  3.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 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6. 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
  7. 已经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注册单位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8. 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及租用合同复印件;
  9.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0. 员工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联系电话等)。
  二、关于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
  (一)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条件。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 符合全省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和当地拍卖业发展规划;
  2. 年检合格;
  3. 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4. 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6. 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二)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须提交的材料。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的申请;
  2. 拍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4. 已经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注册单位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5. 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及租用合同复印件;
  6.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拍卖企业验资报告(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
  7.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拍卖分公司验资报告(注册资本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8. 员工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联系电话等);
  9. 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关于设立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的办理程序
  设立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设立的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对按照本通知要求所提交的材料,按规定的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标注页码,报当地省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二)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分别具文,每季度最后五个工作日一次性集中上报省经贸委。须提交供核对的证书材料的原件一并同时上报。
  (三)省经贸委在受理期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公示结束后,省经贸委对合格企业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关于拍卖企业变更注册登记
  拍卖企业申请变更注册登记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书;
  2. 企业股东决议复印件;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除上述材料外,变更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变更住所的,还需提供新的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及租用合同复印件;变更注册资本的,还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变更股权的,还需提供股份转让协议和新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供新任法定代表人任命书与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企业改制的,还需提供原企业股东会决议(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全体投资人署名的公司新章程原件。
  拍卖企业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经当地省辖市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经贸委核准,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拍卖企业持换发后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五、关于拍卖企业年度监督核查
  拍卖企业年度监督核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年度工作报告;
  2. 经法定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拍卖成交额报告;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 《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拍卖业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
  5. 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当年度完税证明;
  6.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拍卖企业每年年初将上述材料按规定的顺序装入档案袋,报企业所在地省辖市主管部门。省辖市主管部门在1月底前将辖区内各拍卖企业的材料一次性集中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对经监督核查合格的企业,在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上加盖“合格”字样印章。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省经贸委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同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拍卖企业持加盖“合格”字样的《拍卖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未经省经贸委加盖“合格”印章以及省经贸委年度监督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送达申报材料和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等各类证书工作,由省辖市主管部门负责。
  拍卖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颁布的《拍卖管理办法》执行。


| 最后更新:2005年07月21日 20:46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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