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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医疗事故鉴定收费
2005年10月31日 00:00 | 作者: | 阅读742 次 | 字体:

     扬子晚报讯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最近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和卫生厅联合发文,自即日起在江苏省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新收费规定。
根据这个新规定,省级、设区的市级地方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应按以下规定收取鉴定费: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按首次(市级)鉴定2200元/例次,再次(省级)鉴定3200元/例次;专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市级)鉴定1700/例次,再次(省级)鉴定2200元/例次收取。
      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在签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通知书后,分以下三种情况缴费:一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的,由双方协商预缴费;二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的鉴定,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缴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支付鉴定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争议处理的申请人支付;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移交给医学会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收费纠纷,文件还对是否收取和退还及最终支付鉴定费的三类情况作出规定。(苏佳飞 徐晓风) 

     扬子晚报 2002年10月25日


| 最后更新:2005年10月31日 22:57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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