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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5年10月23日 00:00 | 作者: | 阅读491 次 |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4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4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17号)
  为依法惩处倒卖车票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高价、 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第二条 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 最后更新:2005年10月23日 13:24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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