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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5年10月11日 00:00 | 作者: | 阅读450 次 | 字体: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最后更新:2005年10月11日 08:43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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