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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留言于2010-03-05 16: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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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没有诉前清欠律师,一般起诉到法院解决.

王丽 留言于2010-02-05 1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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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离婚诉讼,正常分割共同财产。名下存款及住房为共同财产

阿里巴巴 留言于2010-01-24 09: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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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清楚你问的律师情况.

lsp 留言于2010-01-22 12:46:17
律师您好!
仓促打扰,请您见谅!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2009年4月16日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先是交付了购房定金,而后在2009年7月9日止所有房款均已交清。2009年7月14日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2009年9月14日办理了土地证和产权证。2009年9月14日,当我拿着房产证去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时发现,原房主户口已经迁走,可是还有她的一个亲戚的户口没有迁走,事后我电话询问了原房主,说是找不到此人没办法迁,经多次电话催促,原房主找到了此人(她的亲戚)。原房主说10月底前就能把户口迁走,11月初我有电话询问户口迁移事,对方说还没有办好,再等等。直到现在也没有迁走(这期间也多次打电话问过迁移户口的事)。
问题是,我现在一家三口住在自己买的房子里,还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孩子上学、办理医疗等等多花了不少钱,自己找工作也是个麻烦事(没有身份证)。
律师同志,对于这样的问题我该怎么办,希望能占用你一些宝贵的时间给予解决一下,谢谢!
我认为可起诉卖主,要求迁出户口,否则赔偿损失。

房子 留言于2010-01-18 19:47:27
我是广西柳州融安县人士,于2006年到上海,在07年度遇到一个江苏徐州的女孩子,从08年开始她问我借钱到年底共借了1万多,但是在8.9月的时候我就让对方写了欠条,说09年五一前还完,如果不还将加倍奉还。现在她委托了个男的帮忙。那男的是部队的,还有一定权力。他现在要告我强奸,绑架,敲诈等罪名,我该罪名办,这个官司能够打赢吗?我这边有证人证明我和那女孩子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
钱也不多,你为这惹那么多麻烦不值得.不建议打官司,打官司胜诉也不好执行.

祥祥哦 留言于2010-01-16 13:02:48
孙律师你好!我是一名中学的学生,因为在体育课期间,老师组织两个班篮球赛,我和另一位同学在奔跑抢球中,我不小心踩他的后脚跟了,然后我的这只脚一滑,我就觉得我要倒了,刚想用手撑地,手却不知道被什么东西弄住了,然后,我的左肩就着地,随着奔跑的惯性,就在地滑了2、3秒才停下,当时就觉得左肩很痛,随即我被同学扶起,之后老师就把我送到医院,拍过片子,说是锁骨骨折。我想咨询下,那位同学,学校和我,分别负什么责任
一般来讲属于意外,除非有证据证明学校管理失职,学校不负责任,那位同学也不负责任.

刘先生 留言于2010-01-13 17:18:48
为朋友担保了10000元民间贷款(在一张简易的借条上,签了“担保人:××”字样),到期之后,朋友赖帐不还(有偿还能力)。债权人诉至法院后,因朋友没有财政工资,而法院又认为执行她的车(小货车,价值30000元左右,车户是她老公的,她和她老公有结婚证,并且她老公还是我同学,同样赖帐不还)比较麻烦,所以法院执行了我的工资(公务员)。
问:1、我就只能吃这个哑巴亏,替她还钱吗?
2、我能起诉我朋友,让法院执行她的车,还我的钱吗?
3、我该怎样来维护我的权利?
你可以起诉他夫妻两个.执行拍卖汽车,先保全车辆.

木木 留言于2010-01-04 15: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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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能够找到对于各店面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受益的证据,可以认定你与他的隐名合伙关系,可要求分配财产或补偿。车和房子是用你你二人合伙单位受益所购,可认定共有,有权要求分配或补偿。有时间带上案件材料到所里来,电话联系。

虎妞 留言于2010-01-02 08:56:12
我于2003年十一月在袁桥小区购买一套65平米的房屋,合同签订后,当即付清房款69万元,6年过去了,卖主总以“丈夫不同意”为由,不给我办理过户手续,我该怎么办哪?
我认为即使存在夫妻另一方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字情形,只要买方有理由相信该卖房行为是其夫妻共同意见,买卖合同应属有效。可起诉要求办理过户。

静香妹妹 留言于2009-12-30 09:06:05
12月14日下午2点,在茅台政府旁的公路上公共汽车制造了一起的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公共汽车上的一名乘客的生命,出事时公共汽车司机即马上逃离此事,幸好围观的好心人报了警,逼着司机才送人去医院抢救。后来交警迟迟才赶到现场拍照,由于受害人当时出血太多,交警扣留了这辆公共汽车。
受害人到医院后,医院方面当即下了病危通知书,经医生检查出受害人大脑蛛网膜下腔严重出血、脑挫伤、髌骨粉碎性骨折等......。考虑到受害人的生命,医生叫转上级医院,怕一旦死亡,医院方面有怕受到牵连,但医院方面还是竭力抢救的同时,受害人家属还没来得及理会这起交通事故,等他们第2天中午去找交警时,却发现肇事车辆已经开始在营运了,受害人家属赶到交警大队后,交警便以午休为由将其拒之门外。
受害人家属多次找交警讨个说法,但交警迟迟不处理此事。已经事隔半月之多,受害人家属未见任何正规的法律文书。
有人说,该交警已经被肇事司机买通了,所以才偏向肇事司机。
故此,我寻求帮助
车上的乘客对于交通事故肯定是无责的,你怕什么?
公交车的运营单位应该是非常确定的,司机逃走也不影响公交公司承担责任,而且也应该有赔偿能力,你可以选择公交公司全额索赔,也可以选择共同起诉对方车辆(如果有的话)连同其保险公司索赔。你不必担心,督促交警正常处理即可。

李逵 留言于2009-12-29 21:28:44
关于层高偏差是多少
你可详查《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中8.3.2对浇结构板偏差标准,
我看到的允许偏差数据是:层高-正负10毫米;全高-正负30毫米;截面尺寸-正8mm到负5mm之间。如果合同约定了层高,不符合的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
http://www.xzlsw.com/fdc/fcgs/2009-12-30/8495.html
净高度:允许偏差-15(mm);极差20(mm)
最大偏差不超过允许偏差的1.2倍。 可推算净高度偏差如超过18mm,或极差超过24mm,则不应通过验收。
极差是指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
我省验收标准比国标更进进一步。

聪明的傻瓜 留言于2009-12-23 21: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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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门问题:门碰门有安全隐患,应该进行整改。尽管内开不利于防火防盗,但目前规定是入户门可以内开外开。如果你购买房屋时有关设计广告等明确为外开,另当别论。住宅设计规范3.9.4 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条文说明3.9.4 过去设计的住宅户门,一般没有安全防卫措施,普遍被住户改装或加装成安全门,本条要求设计就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并宜将几种功能如保温、防盗、防火、隔声集于一门。一般的住宅户门总是向内开启的,可避免阻碍楼梯间的交通,本条规定外开时不应妨碍交通,一般可采用加大楼梯平台、设大小扇门、入口处设凹口等措施,以保证安全疏散。
上房问题:应当通过综合验收后取得建设局《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同意交付使用通知书》,方可要求业主上房。也凭此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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